深州市司法局向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转交本案线索。2024年3月,刘某某等4人向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后,予以受理。深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资料、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多次实地走访,查明:刘某某等4人均系农民,平均年龄达61岁,法律知识水平低,诉讼能力较弱。粮款为4名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某粮食公司拖欠粮款,导致家庭医疗、孩子教育费用拮据。另查明:刘某某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女儿为智力残疾人员。
2024年3月13日,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州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粮款是刘某某等4人主要收入来源,某粮食公司拖欠农民粮款,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刘某某等4人提出的给付粮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立案后,检察机关与当地司法局、法院沟通,为刘某某等4人申请了法律援助,法院同意暂缓收取本案的诉讼费。检察官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与法官、援助律师联合开展调解,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引导合同双方达成和解。2024年5月8日,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刘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现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救助款3000元;调取近三年来涉粮案件进行分析,就粮食流通监管环节存在的盲区和风险隐患,向深州市粮食行业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联合行政机关,通过运用新媒体和送法进乡村等形式,加强以案释法,广泛凝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