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概念来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隶属型用工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基于约定提供特定劳动服务、获取报酬的民事关系,两者本质差异明显。在司法认定中,核心原则是“重实质、轻形式”,不能被协议名称误导。判断时需以“三重从属性”为标准,重点审查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与规章制度约束、收入来源是否稳定且依赖用人单位、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必要组成部分。此外,两者纠纷解决路径也不同,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程序,劳务纠纷则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下一步,深州市检察院将继续聚焦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优化“青锋学堂”课程内容,不断提升干警专业素养,为妥善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