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宾馆内,以张某和其谈恋爱期间吃饭、购物花了自己很多钱为由,以暴力限制张某自由,并向张某索要10000元钱。因张某未随身携带现金,李某便威胁恐吓张某向其家人要钱。后李某同张某家人多次通话,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告知张某家人,并语言威胁恐吓其家人尽快将钱打到自己卡上。后张某家人报警,警方趁李某在自动取款机取款之际将其抓获,并成功解救了张某。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限于被害人自己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亲密或者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而交付财产;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李某以暴力限制了张某的人身自由,同时威胁、恐吓张某,致使被害人张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后又逼迫张某给家人打电话要钱,并多次打电话语言威胁张某家人,最终达到了非法获取钱财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基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利,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本案中李某控制威胁张某索要钱财未果后,便电话恐吓威胁张某家人,勒令他们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财物,实际上是利用张某家人对张某的担忧而最终达到了自己非法获取钱财的目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绑架罪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考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先对张某进行恐吓威胁勒索财物,由于张某未随身携带现金导致其行为目的未能实现。而后李某多次打电话语言威胁张某家人,最终张某家人并非基于对李某的恐惧而交付财物,而是基于对张某生命安全的担忧而交付财物。李某最终非法获取的并非张某家人基于张某意愿而处分的其财产,而是张某家人基于对张某的担忧而交付的自己财产。综上,本案中李某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对被绑架人安危的考虑,以实现其勒索财物目的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