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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通告
时间:2020-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人民群众可以向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以下领域内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现将具体情形通告如下: 
 一 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1.向大气排放超标的污染物;  2.倾倒未处理或未达标处理的废水、废物;  3.在土地上堆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污染;  4.生产建设、日常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造成环境污染;  5.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6、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挖沙、建房;  7、盗伐、滥伐林木;  8、其他危害生态环境或资源保护的行为。  
二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9、生产销售“病死猪”或者其他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10、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  11、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种植、养殖食用农产品;    12、非法使用防腐剂、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制造人造食品;  13、超市、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和包装标识不齐全食品;  14、农贸市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渔产品;  15、饭店使用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  16、没有行医许可证的黑诊所,如中医按摩理疗诊所、具有整容服务的美容院等;  17、销售假药、有毒有害的保健品、减肥胶囊等;  18、食品、药品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9、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20、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21、其他侵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2、其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  
三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19、国家出资的企业未按规定招标;改制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清产核资等;  20、行政事业单位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弄虚作假侵占资产等;  21、违反法律法规开征、少征、免征税款;擅自决定税收优惠,私分、截留、挪用应当入库的税款、罚款等;  22、违反法律法规开征、少征、免征费款;擅自决定税收优惠,私分、截留、挪用应当入库的费款等;  23、虚假冒领或骗取燃油补贴、农机补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等国家补贴;行政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等;  2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  25、其他侵害国有财产的行为。  
四 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26、行政机关违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  27、土地使用者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不补缴,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  28、土地闲置行政机关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29、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  30、土地使用者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机关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1、其他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五 英雄烈士人格保护领域   32、侵害英雄烈士名誉,主要包括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  33、侵害英雄烈士荣誉,主要包括严重诋毁英雄烈士所获得的荣誉、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34、侵害英雄烈士姓名;  35、侵害英雄烈士肖像;  36、未有效修缮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37、未按国家规定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  38、未积极制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行为。  
六 等外领域   39、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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